以无罪释放的周立波其实是有罪的
2018-06-05 2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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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申明,我很赞成美国司法主张的程序正义,因为连程序正义就做不到,就更不要指望实现实质正义了,程序正义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实质正义,程序正义是司法正义的第一步。

在没有法治或者法制不健全的社会,程序正义尤为重要,没有程序正义可以导致天下皆冤狱和滥杀无辜。

我也赞成美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只有证明有罪才是有罪,而不像有罪推定原则,只有证明无罪才是无罪,不能证明无罪就是有罪。

周立波起先是以私藏枪支和涉毒等罪名被起诉,警察在他的车内搜出枪支和毒品,他车内的枪支和毒品自然就是他私藏枪支和涉毒的犯罪证据.

但是警察当时并没有搜查证,由于周立波不是美国人,不以英语为母语,有可能听不懂警察的要求,因而警察搜查他的车子应该是没得到他的允许。而按美国法律以这样不符合程序的搜查获得的证据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尽管从周立波的车内直接搜出枪支和毒品也不能证明他私藏枪支和涉毒,不能证明他犯了罪,所以只能当庭释放。

周立波无罪释放是因为从他车内搜出的枪支和毒品不能成为他犯罪的证据,这是按程序正义说的,释放他是合法的。

但是从他车内搜出枪支和毒品的事实并没有否定,如果从实质正义角度看,周立波依然是有罪的。从他车内搜出枪支和毒品虽不能成为证据,但仍是事实,实质上是犯了罪,他的行为犯了罪,他车内的枪支和毒品都随时可以作为犯罪的工具。

程序正义本身是为更好地实现实质正义,实现实质正义才是司法正义的本质,但程序正义有可能被人利用,成为躲避实质正义的手段。

古今中外都有一些大奸大恶之人,恶贯满盈,可你就是抓不住他犯罪的证据,他总能在程序正义下逃脱,程序正义成了他继续犯罪的避风港,而你一旦不顾程序正义抓他或惩罚他,首先犯罪的有可能是你。

本来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一致的,但很多情况下会产生矛盾,这是悖论。不讲程序正义很难实现实质正义,讲了程序正义反而更会出现不能实现实质正义的情况。这可能是法律天生的不足。

那么作为周立波本人是不是以无罪释放了就真的是无罪之身呢?我想不是的,法律不能惩处你,自己还是要谴责的,如果自己也认为自己真的无罪,那仍然是没有法治观念的表现。

如果再以此沾沾自喜,那肯定会有程序正义也庇护不了你的情况出现。

本人仅是拿周立波说事儿,并不是对周立波本人。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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